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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虎卡通形象侵权案:法院如何裁决“搭便车”行为?
“巧虎”这一知名卡通形象在中国市场上拥有极高的知名度,深受孩子们的喜爱。然而,近期一起涉及该形象的侵权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创作与“巧虎”形象近似的图案,并将其用于商业用途。这种行为被法律界俗称为“搭便车”,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又是如何裁决的呢?
株式会社倍乐生公司(以下简称“倍乐生公司”)于1955年在日本成立,专注于家庭教育学习课程、图书出版物等产品的开发、研究、生产及销售。自“巧虎”卡通形象的动画、图书等幼儿用品进入中国市场后,在倍乐生及其关联公司的大力推广下,该卡通形象在中国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然而,在2012至2014年期间,天某公司因销售侵权的《益智巧虎》光盘而两次受到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的行政处罚。令人震惊的是,该公司并未吸取教训,反而更加猖獗地侵犯倍乐生公司的著作权。如在中国国家版权局对“巧虎”形象进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还与某团网签订服务合同,通过团购方式销售1万份《益智巧虎》双语DVD光盘等。
倍乐生公司遂将天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犯“巧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天某公司登记的美术作品《益智巧虎LOGO》《卡通人物图形》与倍乐生公司登记的相关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天某公司撤销著作权登记,停止在《益智巧虎》动画片上署名,并赔偿倍乐生公司80万元。
这起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任何未经授权的“搭便车”行为,不仅会损害原创者的利益,更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
供稿:民三庭 张里活 撰稿及编辑:冯珉珊 审校:刘娅 总第1621期,2023第57期
图片来源:白云法院
希望这起案件能够为所有人敲响警钟,让我们共同维护一个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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