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一:将正当防卫错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我国司法机关往往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种错误判断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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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情形:甲与乙因故争吵,乙先动手,甲反击。司法机关常将这种情形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例如,陶某因药品问题与徐某发生争执,徐某先动手,陶某反击,但陶某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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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情形:乙与甲发生争吵,乙试图对甲实施暴力,甲警告后乙仍动手,甲反击。这种情况也常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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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情形:乙与甲发生争吵或矛盾,甲得知乙将要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后作了准备,在乙对甲实施侵害时,甲反击。这种案件大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相互斗殴型故意伤害罪。
误区之二:将正当防卫错误认定为防卫过当。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时,一些司法机关会将其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种错误判断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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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过分要求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手段相适应,若防卫人使用了刀具等工具,即使造成轻伤也被判定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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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误解《刑法》第20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的关系,认为只要不法侵害不属于《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防卫行为造成伤亡即视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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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忽视抓捕过程中新的暴力侵害,仅将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人先前的不法侵害进行对比,导致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张明楷教授指出,对于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需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并充分考虑到防卫人所处的本质的优越地位。他强调,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时,不仅要考虑不法侵害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到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危险,以及不法侵害者在被防卫过程中实施的新的侵害与危险。
总之,张明楷教授的《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为我们提供了对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界限的深刻见解,对于司法从业人员和公众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宝贵的资源,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刑法》第2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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