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学前教育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第六条 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其余章节内容省略,请参照实际法规文本)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未按照规定规划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或者未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幼儿园;
(三)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者改变、变相改变公办幼儿园性质;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学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职责的情形。
……(其余条款省略,请参照实际法规文本)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军队幼儿园的管理,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
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法规文本以官方发布的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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